苏州城市学院2023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凯发国际版

发布者:马夫军发布时间:2023-05-12浏览次数:2057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名称:苏州城市学院

办学层次及类型:本科,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大道1188

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3983,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202012月,教育部函复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苏州大学文正学院转设为苏州城市学院,系独立设置的本科层次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由江苏省人民政府管理,苏州市人民政府举办,苏州大学支持办学。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始终将人才培养作为中心工作,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完善协同育人格局,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基础扎实、知识宽厚、社会责任感强、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学校坚持“地方性、应用型、开放式、特色化”的办学理念,努力创建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征、鲜明特点的国内一流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四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苏州城市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苏州城市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本科招生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审议本科招生政策、计划和录取原则,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为本科招生工作提供指导意见,负责制定招生章程、编制招生计划、决定选拔测试方案、确定录取标准、审核录取结果等本科招生具体事项。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本科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组织下开展本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教育公平的决策部署,依据上级部门有关要求,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各省生源情况等因素,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十一条 凡通过生源地省级招办报名资格审查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二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高考外语语种及要求: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高考外语考试语种必须为英语;报考日语专业的考生,高考外语考试语种必须为英语或日语;报考高校中外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考生,因部分课程以英文授课,要求有良好的英语基础,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

第十四条 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招生,各专业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以生源地省级招办公布为准,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在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第十五条 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专业,在江苏省、河南省、四川省、云南省招生,专业成绩采用所在省份美术类专业省统考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须达到招生省份该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后可报考。

第十六条 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在安徽省、贵州省、甘肃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生须参加所在省份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省统考或校级联考并合格,且2023年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招生省份该批次控制线后方可报考。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普通类和艺术类专业分类分批次录取。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录取时按照当地招生主管部门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征集后仍未完成的计划调整至生源充足的其他省份。

第十九条 我校认可符合教育部及生源地招生委员会规定的照顾加分政策,考生按加分后的投档成绩排序,参加专业安排。

第二十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办法

1.对进档考生按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据录取排序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专业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2.若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对于录取规则另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3.进档考生的录取排序成绩使用生源地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

4.进档考生同分排序规则。考生的录取排序成绩相同时,上海、浙江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选考科目不限类按语文成绩、选考科目为物理的按数学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单科最高成绩、选考科目单科次高成绩排序;江苏、福建、广东、重庆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历史等科目类)或数学(物理等科目类)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史类考生依次按实考总分、语文、数学、综合科目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理工类考生依次按实考总分、数学、语文、综合科目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5.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原则上只录取填报有此类志愿的考生。

6.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7.对体检不符合专业要求的考生,可以调剂到投档的院校专业组内其它专业录取,若均不符合,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进档考生的录取排序成绩使用生源地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

   1.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专业按照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进档考生同分时,依次按高考文化分、语文数学两科之和、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2.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考生投档成绩按照所在省份有关政策执行,进档考生同分时,录取办法依据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及我校本年度招生简章执行。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录取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认真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入学体检复查。经复查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者,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经查实有弄虚作假、骗取高考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情况的考生,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不予学籍电子注册,并报告有关部门倒查追责。

第二十四条 符合要求的本科生在校期间可申请转专业,具体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按【苏价费[2014]136号】文件执行。

文科类专业:5200/年;

理科类专业:5500/年;

工科类专业:5800/年;

艺术类专业:6800/年;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26400/年,国外学费按外方标准收取;

高校中外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专业:学费同其他普通学生,国外学费按外方标准收取。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为:四人间宿舍每生每年人民币1500元。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以“扶持培育、奖励优秀、励志助学”为宗旨的评奖评优体系,积极构建“发展型资助育人”体系,形成了以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减免学费、困难补助为主的“六位一体、联动助学”保障机制,赋能学生成长,激励全面发展。有关程序按国家、生源地相关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招生网提供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学费标准、录取规则、招生专业介绍等招生信息查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将及时在招生网上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九条 凯发国际版的联系方式

联系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大道1188号,邮编:215104

学校网址:https://www.szcu.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szcu.edu.cn/

电子邮箱:szcuzs@szcu.edu.cn

咨询电话:0512-66551901

咨询q q1849026034

  真:0512-66551906

监督电话:0512-66517351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苏州城市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苏州城市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通过我校招生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审议通过,由苏州城市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苏州城市学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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